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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王己由
至親死亡是難以承受的痛,但許多人或許沒想到,乍逢死亡傷痛,如果未及時處理財產繼承問題,使債務也跟著繼承,可能導致「信用破產」,成為一輩子的痛。
我國現行遺產繼承制度採取「當然繼承主義」,也就是說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起,有權繼承者就開始繼承遺產,繼承順序配偶為第一位,其次依序為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和祖父母。
遺產的繼承,不單只是繼承財產,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也同時繼承,其間極容易產生繼承和財產管理的危機。
因此,乍逢至親死亡,雖然全力辦理後事為首要,但當事人最好還是冷靜想一想、算一算至親留下的財產和債務,以免因忙於辦理後事,最後也把大筆債務纜上身,成為終身的無奈。
法律既然有繼承規定,當然也有拋棄繼承規定,只不過,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「兩個月內」,向地方法院聲請辦理,一旦拋棄繼承,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都與其無關。
例如,前桃園縣長劉邦友不幸遇害後,其妻而陷於傷慟和配合警方缉兇之際,時間一下就過了兩個月,不及辦理拋棄繼承,不得不背負上億元的債務。
除了拋棄繼承外,民法還有「限定繼承」的規定,可說是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折衷制度。所謂限定繼承,指的是繼承人指繼承一定限額的遺產,當被繼承人債務大於其被繼承的財物時,頂多只償還所限定繼承的遺產,超過部份可不理會。
相對來說,如果限定繼承的遺產多於債務時,清償債務所剩的遺產,還可歸繼承人所有。如不知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情況,以及債務大於遺產時,「限定繼承」就是最好的選擇,惟也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,以書面呈報法院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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